① 食品铝超标的刑事标准
法律分析: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食品中铝超标,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至少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② 食品安全法铝超标多少抓住刑法
铝属于重金属,因此,食品中铝超标属于重金属超标。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因此,根据这一罚则,食品中铝超标,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至少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③ 食品铝超标怎么处罚
食品铝超标不构成犯罪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3)蛋糕店铝超标怎么处罚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规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一)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三)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四)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
(五)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④ 食品安全铝超标怎么判刑
以下我是发表在中国食品安全网上的文章,你可参考
近日,笔者拜读了《超范围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案件的法律适用分析》(以下简称《分析》)一文,获益匪浅,对作者也甚为表示感谢。
除文中提及的部分观点和作者持有不同的观点之外,其他笔者和作者之间还是存在共鸣的。在此进行我的论点阐述,敬请各位同行斧正。
一、漫漫禁铝路,不仅仅因为“工艺中没有添加的必要”
在原卫生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XXXX)(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中,有这样一段文字“低年龄组和高食物消费量人群膳食铝摄入量均已超过PTWI注。面粉及面制品是我国膳食铝的主要来源。值得注意的是北方地区居民,由于面食消费量高,有60%居民的铝摄入量超过PTWI。相比之下,我国膳食铝摄入量高于其他国家。显示我国需要采取措施降低我国居民膳食铝摄入量,以降低铝摄入过量可能带来的健康风险。”所以“禁铝”,首先是因为我国有大量人群的铝摄入量超过PTWI。而“删除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作为膨松剂用于发酵面制品的使用规定”却是“降低铝摄入过量可能带来的健康风险”和“工艺中没有添加的必要”两者一起考量所产生的结果。也只有这样,才能解释为什么国家卫生计生委不待GB2760-2014发布,就于2014年5月14日发布了《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2014年第8号)》(俗称“禁铝令”)。《分析》所述“这说明是由于工艺中没有添加的必要,不是因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这一说法我认为欠妥。
二、污染物,删除不等于否认
《分析》认为铝不能定性为污染物质,事实上在《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2)问答》(以下简称《问答》)中就明确:“强调无论是否制定污染物限量,食品生产和加工者均应采取控制措施,突出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污染物控制要求,使食品中各种污染物的含量达到最低水平,从而最大程度维护消费者健康利益;”具体到铝这种物质,《问答》中明确说明:“《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05)规定了面制食品中铝残留限量。调查研究发现面制品中铝的主要来源是加工过程中使用了含铝食品添加剂(如明矾),《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已明确规定了面制品中含铝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和残留量,因此新的GB2762不再重复设置铝限量规定。食品中使用含铝添加剂应严格按照GB2760执行。”
因为铝是人体非必需的微量元素,但它却是地壳中最多的金属元素,这决定了食品中的铝必然作为污染物存在。GB2762删除铝的限量,并不是否认铝是一种污染物,而是因为大多数天然食品中的铝含量并不高,吃进去的铝主要还是来自含铝食品添加剂,故而无需GB2762在重复设置铝限量规定。
所以,尽管GB2762中删除了关于铝限量规定,但铝仍然是一种污染物质,食品经营者仍有责任应采取控制措施使其在食品的含量达到最低水平。
《分析》中认为“所以铝不能定性为污染物质”这一说法我也
认为欠妥。但因为超范围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中的大部分铝是人为添加的,不符合GB2762对于污染物“食品污染物是食品从生产(包括农作物种植、动物饲养和兽医用药)、加工、包装、贮存、运输、销售、直至食用等过程中产生的或由环境污染带入的、非有意加入的化学性危害物质”的定义,所以《分析》中认为超范围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不适用《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一项是恰当的。
三、对“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理解
201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解释》,在《解释》第一条中列举了四种属于“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第五种兜底条款不作讨论),
关于这条条款,本人的理解是:“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包含但不限于上述四种情形。而超范围使用(滥用)含铝食品添加剂恰恰是在上述情形之外的。在《解释》第一条第一项所列举的物质中,并没有包含食品添加剂,而食品添加剂作为一种允计添加到食品中的物质,当然更不可能是《解释》第一条第三项所述的“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而对滥用食品添加剂这种行为,《解释》第八条规定:“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如果我们认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仅指《解释》第一条中列举的四种情形,那么《解释》第八条根本没有存在的必要。
四、量变与质变
在哲学上, “量变引起质变”是一个基本观点,在执法过程中,数量往往决定了是适用“行”还是适用“刑”,在毒理学上,我们则称为“剂量决定毒性”。 因此本人认为《解释》第八条规定所称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是需要明确剂量作为支撑的。然而,我们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太多了,它们的毒理学性质又各不相同,两高无法在《解释》中对数量进行明确,是以有了《解释》第二十一条“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检验报告并结合专家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通知有关专家出庭作出说明。
综上,本人认为:超范围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同意《分析》一文所述,即一般情形适用行政处罚,货值数量较大时应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但当含铝量特别大时,则应根据《解释》第八条规定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尽管目前罪与非罪的界限并未确定,这需要司法机关根据检验报告并结合专家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但这个界限应当客观存在的。
⑤ 个体户蛋糕铝超标的处理
统一销毁
补充说明: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是涉及食品安全犯罪的两个重要罪名。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1《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⑥ 食品安全法铝超标多少抓住刑法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法》,如果制造的食品铝超标,应该经过食药监局的检查后给予行政处分。如果大量超标危害人体健康,应该由公安机关介入侦查后依据相关的证据移交检察院公诉。供参考。
⑦ 食品铝超标怎么处罚
法律分析: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⑧ 油条铝超标怎么处罚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蛋糕店铝超标怎么处罚扩展阅读:
案情
石嘴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惠农区分局对商贩杨某某和顾某某的早餐店进行抽检。
经检验,杨某某生产、销售的油条中铝的实测值为933毫克每千克,顾某某生产、销售的油条中铝的实测值为730毫克每千克,均远超过《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中铝含量不得大于100毫克每千克的标准指标。
除抽检样品外,当天两人生产的油条均销售给顾客食用。食药监部门当时给予两人各罚款2000元的处罚。
石嘴山市检察院和惠农区检察院在联合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这两起案件。检察机关认为,顾某某、杨某某的行为已涉嫌犯罪,但行政执法机关对其做出的行政处罚是“以罚代刑”,建议行政机关尽快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审查。
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将犯罪嫌疑人顾某某、杨某某取保候审。最终,顾某某和杨某某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在缓刑考验期内不得从事油条生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