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蛋糕含铝一公斤273毫克高吗
你好,蛋糕含铝一公斤273毫克已经超标了。
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中规定,铝的残留量要小于等于100mg/kg。
Ⅱ 蛋糕店生产蛋糕时加了含铝泡打粉如何处罚
【1】在食品里添加对人身体有害的食品添加剂,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按照《刑法》第144条按照违法者的违法程度进行处罚。
【2】《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刑法》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Ⅲ 请问饼的铝超标标准是多少
专家指出,除膨化食品外,我们经常吃的炸油条、炸油饼、炸虾片之类的油炸食品,都要加入明矾,配合一些小苏打,容易导致铝含量超标。这是因为,明矾可以和碳酸氢钠发生化学反应,产生二氧化碳,从而让面食品在受热之后体积变得膨大。有研究发现,油条要想达到最佳的膨大效果,添加明矾的量会远远超过安全量。
除了油条、油饼之外,蛋糕、馒头、包子、饼干、发糕、玉米饼和许多松软多孔的糕点小吃类食品,理论上也都可以让明矾来帮忙。当然,蛋糕可以直接用鸡蛋打发,但加泡打粉之后少用点鸡蛋,成本就能大大下降。馒头包子可以用自然酵母发酵,但是怎么也比不上加了泡打粉之后的松软膨大程度。玉米饼不加泡打粉,口感会硬得完全不受欢迎,而加了泡打粉有了多孔质地之后,连小朋友都喜欢吃。
然而,这个泡打粉的经典配方,就是碳酸氢钠和明矾这两种物质做主力。当然,有很多替代配方,泡打粉可以做到完全不含铝。只是,不含铝的配方,要想达到同样效果,成本会高出很多。
据媒体公布的检测数据,70%以上的油条、油饼、薄脆等酥脆面食铝残留量超标,有的甚至超标十几倍之多!这样的油条只需要吃1根,就会给人体
Ⅳ 食品安全法铝超标多少抓住刑法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法》,如果制造的食品铝超标,应该经过食药监局的检查后给予行政处分。如果大量超标危害人体健康,应该由公安机关介入侦查后依据相关的证据移交检察院公诉。供参考。
Ⅳ 食品能含铝吗含多少才算合格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评估,规定铝的每日摄入量为0~0.6mg/kg,这里的kg是指人的体重,即一个60kg的人允许摄入量为36mg。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中规定,铝的残留量要小于等于100mg/kg。以此计算,一个体重60kg的人每天吃油条不多于360g就不必担心
Ⅵ 生产油条铝超标多少构成犯罪
油条铝超标属于添加剂超标的行为,可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一、食品中铝的含量多少会构成犯罪
依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2-2014)的要求,油条中铝元素限量是100mg/kg(干样品,以Al计),而当事人被抽样检测的油条铝元素含量检验结果为699mg/kg,已超过限量近7倍,严重超出标准限量;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二、如何鉴别食品中的铝是否超标
捏松软:含铝“泡打粉”不仅发面速度更快,制作起来省时省力,而且蒸出来的食品皮颜色更好看,吃起来有丝丝甜味。
察气孔:馒头包子如果添加了明矾,颜色会异常的白,掰开以后看发酵的气孔,也比较细小而且均匀。不用含铝添加剂的包子和馒头,看起来相对干瘪实在,吃起来却特别有嚼劲。
看颜色:真正的老面馒头会白中微黄,即使捏扁了,松手后也会很快还原。添加了泡打粉、增白剂等添加剂,馒头个头比较大,但一捏就扁不易还原,掰开可以看到蜂窝较大,而加酵母粉的馒头蜂窝小,更有嚼头。
尝味道:老面馒头还会有一股淡淡的面香味,而使用添加剂的馒头,吃到口里会有发糕或面包味。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规定,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Ⅶ 食品含铝超标200处罚多少
问: 食品含铝超标是按销售的数量多少进行处罚的。食品安全法第124条规定.销售不足一万,罚款5~10万,销售一万以上的处罚10~20倍金额。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Ⅷ 食品中检出铝超标如何处罚
关于依法严惩食品生产加工非法添加违法行为的规定
五、违反国家标准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按《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上限处罚;对不适用产品质量法以及其他法律的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三条、第四条从重处罚。
Ⅸ 蛋糕店查出食品含铝达到102.5会怎么处罚
轻的罚款整改,重的起诉追究责任,你可以查查网上铝包子的新闻
Ⅹ 食品安全铝超标怎么判刑
以下我是发表在中国食品安全网上的文章,你可参考
近日,笔者拜读了《超范围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案件的法律适用分析》(以下简称《分析》)一文,获益匪浅,对作者也甚为表示感谢。
除文中提及的部分观点和作者持有不同的观点之外,其他笔者和作者之间还是存在共鸣的。在此进行我的论点阐述,敬请各位同行斧正。
一、漫漫禁铝路,不仅仅因为“工艺中没有添加的必要”
在原卫生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XXXX)(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中,有这样一段文字“低年龄组和高食物消费量人群膳食铝摄入量均已超过PTWI注。面粉及面制品是我国膳食铝的主要来源。值得注意的是北方地区居民,由于面食消费量高,有60%居民的铝摄入量超过PTWI。相比之下,我国膳食铝摄入量高于其他国家。显示我国需要采取措施降低我国居民膳食铝摄入量,以降低铝摄入过量可能带来的健康风险。”所以“禁铝”,首先是因为我国有大量人群的铝摄入量超过PTWI。而“删除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作为膨松剂用于发酵面制品的使用规定”却是“降低铝摄入过量可能带来的健康风险”和“工艺中没有添加的必要”两者一起考量所产生的结果。也只有这样,才能解释为什么国家卫生计生委不待GB2760-2014发布,就于2014年5月14日发布了《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2014年第8号)》(俗称“禁铝令”)。《分析》所述“这说明是由于工艺中没有添加的必要,不是因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这一说法我认为欠妥。
二、污染物,删除不等于否认
《分析》认为铝不能定性为污染物质,事实上在《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2)问答》(以下简称《问答》)中就明确:“强调无论是否制定污染物限量,食品生产和加工者均应采取控制措施,突出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污染物控制要求,使食品中各种污染物的含量达到最低水平,从而最大程度维护消费者健康利益;”具体到铝这种物质,《问答》中明确说明:“《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05)规定了面制食品中铝残留限量。调查研究发现面制品中铝的主要来源是加工过程中使用了含铝食品添加剂(如明矾),《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已明确规定了面制品中含铝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和残留量,因此新的GB2762不再重复设置铝限量规定。食品中使用含铝添加剂应严格按照GB2760执行。”
因为铝是人体非必需的微量元素,但它却是地壳中最多的金属元素,这决定了食品中的铝必然作为污染物存在。GB2762删除铝的限量,并不是否认铝是一种污染物,而是因为大多数天然食品中的铝含量并不高,吃进去的铝主要还是来自含铝食品添加剂,故而无需GB2762在重复设置铝限量规定。
所以,尽管GB2762中删除了关于铝限量规定,但铝仍然是一种污染物质,食品经营者仍有责任应采取控制措施使其在食品的含量达到最低水平。
《分析》中认为“所以铝不能定性为污染物质”这一说法我也
认为欠妥。但因为超范围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中的大部分铝是人为添加的,不符合GB2762对于污染物“食品污染物是食品从生产(包括农作物种植、动物饲养和兽医用药)、加工、包装、贮存、运输、销售、直至食用等过程中产生的或由环境污染带入的、非有意加入的化学性危害物质”的定义,所以《分析》中认为超范围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不适用《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一项是恰当的。
三、对“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理解
201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解释》,在《解释》第一条中列举了四种属于“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第五种兜底条款不作讨论),
关于这条条款,本人的理解是:“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包含但不限于上述四种情形。而超范围使用(滥用)含铝食品添加剂恰恰是在上述情形之外的。在《解释》第一条第一项所列举的物质中,并没有包含食品添加剂,而食品添加剂作为一种允计添加到食品中的物质,当然更不可能是《解释》第一条第三项所述的“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而对滥用食品添加剂这种行为,《解释》第八条规定:“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如果我们认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仅指《解释》第一条中列举的四种情形,那么《解释》第八条根本没有存在的必要。
四、量变与质变
在哲学上, “量变引起质变”是一个基本观点,在执法过程中,数量往往决定了是适用“行”还是适用“刑”,在毒理学上,我们则称为“剂量决定毒性”。 因此本人认为《解释》第八条规定所称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是需要明确剂量作为支撑的。然而,我们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太多了,它们的毒理学性质又各不相同,两高无法在《解释》中对数量进行明确,是以有了《解释》第二十一条“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检验报告并结合专家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通知有关专家出庭作出说明。
综上,本人认为:超范围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同意《分析》一文所述,即一般情形适用行政处罚,货值数量较大时应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但当含铝量特别大时,则应根据《解释》第八条规定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尽管目前罪与非罪的界限并未确定,这需要司法机关根据检验报告并结合专家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但这个界限应当客观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