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国内的很多蛋糕店还是用木浆纤维做成的纸贴在蛋糕外面。但是一些高档的蛋糕纸使用一些可以食用的纤维材料做成的纸状材料。
2. 产品标签粘贴在什么位置上
比如说面膜的产品标签会贴在商品的纸盒子上面,产品一般的话都是贴在包装盒子的外面上面的。或者也有的商品会贴在产品本身的上面。比如说洗面奶,瓶子本身就会贴的有产品标签。
简单来说商品标签一般是贴在商品的本身,或者是包装盒子或者袋子上面都会有产品信息的。
3. 蛋糕商标没有贴要罚款吗
食品那是必须要有商标的,否则很容易被罚款甚至查扣。这个是根据商品区分的,比如说水果,那就没所谓了。再有就是关于商标是否是侵权的问题,如果没有侵权,自己的商标,回来补一下就可以了,要是侵权的那就可能会被罚款了。
《食品安全法》中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参考来源:http://www.chinacourt.org/law/detail/2015/04/id/148191.shtml
4. 蛋糕店自己做的果酱售卖需要贴上标签吗
蛋糕店自己做的果酱售卖需要贴上标签。
1、自制产品需要有原材料、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等的标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5. 面包外包装上面贴的小标签,上面写的生产日期或者是标的价钱,那东西是用什么机器贴上去的呢、、、、 去哪
如果是打在标签、薄纸盒纸片等就用墨轮的好。打在瓶子(木、塑料、金属等)上要用喷码机或移印机。如果是封口加打码一起的话那就是色带要好的多了。每一种打码机只要调试得当,附着力等都是很强的。如有需要可以到我们这里看一下,每种产品都有不同规格,打码也可以有多种颜色可选。谢谢
6. 现场制售食品标签规定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上海地方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即食食品现制现售卫生规范》(DB 31/2027—2014)规定,现制现售适用于在同一地点从事即食食品的现场制作、现场销售,但不提供消费场所和设施的加工经营方式。包括专门从事食品现制现售的店铺;唯哪超市、商店和市场内的食品现制现售区域;餐饮服务单位内专用于食品现制现售的区域。上海地方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即食食品现制现售卫生规范》9.6.2规定,在现制现售现场定量或非定量装入密封容器或包装材料中的食品应有标签。标签上应标雹世注 品名、现制现售单位、制作日期和时间、保质期(或最长食用期限);对保存条件和食用方式有特殊要求的,也应在标签上注明。裱花蛋糕应在产品表面或外包装封口处清晰标注生产日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指肆码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