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蛋糕含鋁一公斤273毫克高嗎
你好,蛋糕含鋁一公斤273毫克已經超標了。
我國《食品添加劑使用標准GB2760-2011》中規定,鋁的殘留量要小於等於100mg/kg。
Ⅱ 蛋糕店生產蛋糕時加了含鋁泡打粉如何處罰
【1】在食品里添加對人身體有害的食品添加劑,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按照《刑法》第144條按照違法者的違法程度進行處罰。
【2】《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條
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准對所生產的食品、
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後方可出廠或者銷售。
《刑法》一百四十四條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Ⅲ 請問餅的鋁超標標準是多少
專家指出,除膨化食品外,我們經常吃的炸油條、炸油餅、炸蝦片之類的油炸食品,都要加入明礬,配合一些小蘇打,容易導致鋁含量超標。這是因為,明礬可以和碳酸氫鈉發生化學反應,產生二氧化碳,從而讓麵食品在受熱之後體積變得膨大。有研究發現,油條要想達到最佳的膨大效果,添加明礬的量會遠遠超過安全量。
除了油條、油餅之外,蛋糕、饅頭、包子、餅干、發糕、玉米餅和許多松軟多孔的糕點小吃類食品,理論上也都可以讓明礬來幫忙。當然,蛋糕可以直接用雞蛋打發,但加泡打粉之後少用點雞蛋,成本就能大大下降。饅頭包子可以用自然酵母發酵,但是怎麼也比不上加了泡打粉之後的松軟膨大程度。玉米餅不加泡打粉,口感會硬得完全不受歡迎,而加了泡打粉有了多孔質地之後,連小朋友都喜歡吃。
然而,這個泡打粉的經典配方,就是碳酸氫鈉和明礬這兩種物質做主力。當然,有很多替代配方,泡打粉可以做到完全不含鋁。只是,不含鋁的配方,要想達到同樣效果,成本會高出很多。
據媒體公布的檢測數據,70%以上的油條、油餅、薄脆等酥脆麵食鋁殘留量超標,有的甚至超標十幾倍之多!這樣的油條只需要吃1根,就會給人體
Ⅳ 食品安全法鋁超標多少抓住刑法
根據國家《食品安全法》,如果製造的食品鋁超標,應該經過食葯監局的檢查後給予行政處分。如果大量超標危害人體健康,應該由公安機關介入偵查後依據相關的證據移交檢察院公訴。供參考。
Ⅳ 食品能含鋁嗎含多少才算合格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的評估,規定鋁的每日攝入量為0~0.6mg/kg,這里的kg是指人的體重,即一個60kg的人允許攝入量為36mg。我國《食品添加劑使用標准GB2760-2011》中規定,鋁的殘留量要小於等於100mg/kg。以此計算,一個體重60kg的人每天吃油條不多於360g就不必擔心
Ⅵ 生產油條鋁超標多少構成犯罪
油條鋁超標屬於添加劑超標的行為,可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一、食品中鋁的含量多少會構成犯罪
依照《食品安全國家標准食品添加劑使用標准》(GB2762-2014)的要求,油條中鋁元素限量是100mg/kg(干樣品,以Al計),而當事人被抽樣檢測的油條鋁元素含量檢驗結果為699mg/kg,已超過限量近7倍,嚴重超出標准限量;當事人生產、銷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源性疾病,已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二、如何鑒別食品中的鋁是否超標
捏松軟:含鋁「泡打粉」不僅發面速度更快,製作起來省時省力,而且蒸出來的食品皮顏色更好看,吃起來有絲絲甜味。
察氣孔:饅頭包子如果添加了明礬,顏色會異常的白,掰開以後看發酵的氣孔,也比較細小而且均勻。不用含鋁添加劑的包子和饅頭,看起來相對干癟實在,吃起來卻特別有嚼勁。
看顏色:真正的老面饅頭會白中微黃,即使捏扁了,鬆手後也會很快還原。添加了泡打粉、增白劑等添加劑,饅頭個頭比較大,但一捏就扁不易還原,掰開可以看到蜂窩較大,而加酵母粉的饅頭蜂窩小,更有嚼頭。
嘗味道:老面饅頭還會有一股淡淡的面香味,而使用添加劑的饅頭,吃到口裡會有發糕或麵包味。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的規定,涉嫌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Ⅶ 食品含鋁超標200處罰多少
問: 食品含鋁超標是按銷售的數量多少進行處罰的。食品安全法第124條規定.銷售不足一萬,罰款5~10萬,銷售一萬以上的處罰10~20倍金額。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Ⅷ 食品中檢出鋁超標如何處罰
關於依法嚴懲食品生產加工非法添加違法行為的規定
五、違反國家標准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按《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上限處罰;對不適用產品質量法以及其他法律的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依據《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503號)第三條、第四條從重處罰。
Ⅸ 蛋糕店查出食品含鋁達到102.5會怎麼處罰
輕的罰款整改,重的起訴追究責任,你可以查查網上鋁包子的新聞
Ⅹ 食品安全鋁超標怎麼判刑
以下我是發表在中國食品安全網上的文章,你可參考
近日,筆者拜讀了《超范圍使用含鋁食品添加劑案件的法律適用分析》(以下簡稱《分析》)一文,獲益匪淺,對作者也甚為表示感謝。
除文中提及的部分觀點和作者持有不同的觀點之外,其他筆者和作者之間還是存在共鳴的。在此進行我的論點闡述,敬請各位同行斧正。
一、漫漫禁鋁路,不僅僅因為「工藝中沒有添加的必要」
在原衛生部《《食品安全國家標准食品添加劑使用標准》(GB2760-XXXX)(徵求意見稿)編制說明》中,有這樣一段文字「低年齡組和高食物消費量人群膳食鋁攝入量均已超過PTWI注。麵粉及面製品是我國膳食鋁的主要來源。值得注意的是北方地區居民,由於麵食消費量高,有60%居民的鋁攝入量超過PTWI。相比之下,我國膳食鋁攝入量高於其他國家。顯示我國需要採取措施降低我國居民膳食鋁攝入量,以降低鋁攝入過量可能帶來的健康風險。」所以「禁鋁」,首先是因為我國有大量人群的鋁攝入量超過PTWI。而「刪除硫酸鋁鉀和硫酸鋁銨作為膨鬆劑用於發酵面製品的使用規定」卻是「降低鋁攝入過量可能帶來的健康風險」和「工藝中沒有添加的必要」兩者一起考量所產生的結果。也只有這樣,才能解釋為什麼國家衛生計生委不待GB2760-2014發布,就於2014年5月14日發布了《國家衛生計生委等5部門關於調整含鋁食品添加劑使用規定的公告(2014年第8號)》(俗稱「禁鋁令」)。《分析》所述「這說明是由於工藝中沒有添加的必要,不是因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這一說法我認為欠妥。
二、污染物,刪除不等於否認
《分析》認為鋁不能定性為污染物質,事實上在《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2)問答》(以下簡稱《問答》)中就明確:「強調無論是否制定污染物限量,食品生產和加工者均應採取控制措施,突出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的污染物控制要求,使食品中各種污染物的含量達到最低水平,從而最大程度維護消費者健康利益;」具體到鋁這種物質,《問答》中明確說明:「《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05)規定了面制食品中鋁殘留限量。調查研究發現面製品中鋁的主要來源是加工過程中使用了含鋁食品添加劑(如明礬),《食品添加劑使用標准》(GB2760-2011)已明確規定了面製品中含鋁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范圍、用量和殘留量,因此新的GB2762不再重復設置鋁限量規定。食品中使用含鋁添加劑應嚴格按照GB2760執行。」
因為鋁是人體非必需的微量元素,但它卻是地殼中最多的金屬元素,這決定了食品中的鋁必然作為污染物存在。GB2762刪除鋁的限量,並不是否認鋁是一種污染物,而是因為大多數天然食品中的鋁含量並不高,吃進去的鋁主要還是來自含鋁食品添加劑,故而無需GB2762在重復設置鋁限量規定。
所以,盡管GB2762中刪除了關於鋁限量規定,但鋁仍然是一種污染物質,食品經營者仍有責任應採取控制措施使其在食品的含量達到最低水平。
《分析》中認為「所以鋁不能定性為污染物質」這一說法我也
認為欠妥。但因為超范圍使用含鋁食品添加劑的食品中的大部分鋁是人為添加的,不符合GB2762對於污染物「食品污染物是食品從生產(包括農作物種植、動物飼養和獸醫用葯)、加工、包裝、貯存、運輸、銷售、直至食用等過程中產生的或由環境污染帶入的、非有意加入的化學性危害物質」的定義,所以《分析》中認為超范圍使用含鋁食品添加劑不適用《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一條第一項是恰當的。
三、對「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理解
201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了《解釋》,在《解釋》第一條中列舉了四種屬於「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第五種兜底條款不作討論),
關於這條條款,本人的理解是:「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包含但不限於上述四種情形。而超范圍使用(濫用)含鋁食品添加劑恰恰是在上述情形之外的。在《解釋》第一條第一項所列舉的物質中,並沒有包含食品添加劑,而食品添加劑作為一種允計添加到食品中的物質,當然更不可能是《解釋》第一條第三項所述的「屬於國家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的。」而對濫用食品添加劑這種行為,《解釋》第八條規定:「在食品加工、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違反食品安全標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圍濫用食品添加劑,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定罪處罰。」如果我們認為「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僅指《解釋》第一條中列舉的四種情形,那麼《解釋》第八條根本沒有存在的必要。
四、量變與質變
在哲學上, 「量變引起質變」是一個基本觀點,在執法過程中,數量往往決定了是適用「行」還是適用「刑」,在毒理學上,我們則稱為「劑量決定毒性」。 因此本人認為《解釋》第八條規定所稱的「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是需要明確劑量作為支撐的。然而,我們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太多了,它們的毒理學性質又各不相同,兩高無法在《解釋》中對數量進行明確,是以有了《解釋》第二十一條「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難以確定的,司法機關可以根據檢驗報告並結合專家意見等相關材料進行認定。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通知有關專家出庭作出說明。
綜上,本人認為:超范圍使用含鋁食品添加劑的行為,在一般情況下,同意《分析》一文所述,即一般情形適用行政處罰,貨值數量較大時應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但當含鋁量特別大時,則應根據《解釋》第八條規定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定罪處罰。盡管目前罪與非罪的界限並未確定,這需要司法機關根據檢驗報告並結合專家意見等相關材料進行認定,但這個界限應當客觀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