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超范围经营工商部门如何处罚
法律分析: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法律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
(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六)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对企业法人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❷ 超范围经营;餐饮业'如何处罚
摘要 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金。
❸ 超范围经营;餐饮业'如何处罚
变化1
简化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
一是新申办食品经营许可时,对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等文件能实现网上核验的,不再提供复印件。
二是许可证遗失补办时,可以提交遗失声明代替原遗失公告,进一步减轻申请人负担。
变化2
许可办理时限缩减一半
压缩许可工作时限是近年来各地普遍实施的一项便利措施,经充分调研并听取各地意见,《征求意见稿》将现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食品经营许可办理时限缩减一半。
一是将许可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时限压缩至10个工作日,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二是将许可部门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
变化3
3类情形实行许可告知承诺制
对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项目的新办许可、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且经营项目减项或未发生变化的变更或延续许可等3类情形,实行告知承诺制,即食品经营者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不再进行现场核查,直接向申请人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同时,《征求意见稿》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对风险程度较低的,探索扩大推行告知承诺制的范围。
变化4
新增5类无需取得许可的情形
在现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基础上,明确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销售自产的食品、销售食用农产品、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主店附近开设的甜品站、已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在展销会等临时交易场所销售食品、以及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等5类情形,可不用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变化5
调整4类食品经营项目
一是在热食类、冷食类、生食类食品经营项目的基础上,增加简单制售分类。针对简单制售类项目风险相对较低的特点,进一步细化食品经营项目类别,便于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实施食品安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适当简化简单制售类项目审查要求。二是增加半成品制售项目,明确半成品定义,规定半成品制售仅限中央厨房申请。三是删除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将其按照加工工艺分别归入热食类食品制售或冷食类食品制售的范畴。四是明确散装食品销售中的散装熟食销售、冷食类食品制售中的冷加工糕点制售和现榨果蔬汁制售应在经营项目后以括号列出。
变化6
推进全流程网上办理
提出食品经营许可全程电子化的工作要求和努力方向,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推进食品经营许可信息化建设,逐步实施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发证、查询等全流程网上办理,发放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并在本机关官方网站公开食品经营许可事项,以及食品经营许可信息数据,通过让数据多跑路,进一步提升食品经营许可工作效能。
变化7
完善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机制
进一步明确适用于食品经营者主动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4类情形。增加食品经营者不再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且未办理注销手续的,市场监管部门依职权注销的程序规定,便于基层监管部门及时清理“僵尸户”,旨在提升许可数据与实际经营情况的一致性。
变化8
增加电子许可证书和复印件展示方式
在推行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管理的地区, 允许食品经营者以电子形式展示食品经营许可证书。对以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或甜品站等附属门店,允许展示证书复印件。
变化9
3类行为将实行更严厉的处罚
一是明确超越经营项目范围或主体业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处罚,与《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规定相一致。
现行办法:无相关规定
《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六条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超越经营项目范围或主体业态、超出许可有效期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或经营场所迁址未按要求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其他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二是加大对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处罚力度,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要求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
❹ 超范围经营 最新处罚
一、超范围经营行政处罚法怎么处罚
超范围经营的,按无证经营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如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第十二条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由查处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妨害查处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如何认定非法经营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实施非法经营行为主要包括: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行为。所谓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物品,是指国家为了保证国民经济或其他限制民间自由买卖的社会秩序的稳定而由国家专营部门专营、专卖的或其他限制民间自由买卖的物资。主要包括:国家限制或禁止自由买卖的物资,金银及其物品,军工产品,火药产品,天然金刚石,麻醉药品,卷烟等。但非法经营罪不包括刑法已列为特定犯罪对象的物资,例如枪支、弹药、鸦片等。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许可或者批准文件的行为。所谓进出口许可证,是指国家为加强对进出口商品的管理,对于依法须凭许可证进出口的货物,按照国家的审批权限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由外贸主管部门向进口人或出口人颁发的许可证明。所谓进出口原产地证明,是指对于进出口商品的原产地、来源处或出处加以确认的证明。以上文件均不得自由买卖的,因此,凡以此为标的进行买卖的行为均为非法行为。
3、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即除前两项行为及本节内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外的所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如,垄断货源、哄抬物价、非法传销等。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规定,超范围经营的,按无证经营给予行政处罚。例如对违法经营者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❺ 超过经营范围的是如何处罚的
企业超出经营范围的处罚: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及第四项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一)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❻ 开了个蛋糕店,被人举报了,说我超出经营范围,怎么办。
你可以到工商局咨询一下,你这样算不算超出范围经营。如果是这样的,你还是早日改进吧!
❼ 超范围经营工商部门如何处罚
法律分析:企业法人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法律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或者不按照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检的;
(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或者擅自复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六)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对企业法人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❽ 自己在自己超市里做点小蛋糕算超范围经营吗
你第一个要看看你所在超市的营业执照上面有没有烘焙或者是蛋糕如果没有第一条超范围经营。
如果超出经营范围,工商会给你下达违规处罚决定,你按照处罚决定改正交纳违法所得,以后规范经营就可以了。
如果个体工商户超范围经营,一般的处罚是罚款,处罚幅度一般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具体标准以当地经济的发展水平、所属行业、超越经营范围情节严重程度而定。
❾ 超营业范围经营如何处罚
法律分析:超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是属于无证经营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给予 行政处罚,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第九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二)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等财物;(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